规则推理的结果一般是唯一的,而纠纷解决的方法是多样的。一个依据规则推理做出的判决有时候只是表面上排除了冲突的社会障碍,却很难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心理对抗。因此,在案件裁判过程中,规则推理只是纠纷解决的基础,法官还需要从实践理性和价值理性出发来寻找法律的真谛。
民事案件种类繁多、规范庞杂,其裁判过程自然有难有易。但从认识的一般规律和审判实践看,民事纠纷的裁判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三部曲”:直觉判断、理性判断、综合判断。三个阶段既层递推进又交叉融合,贯穿民事纠纷裁判全过程。
民事纠纷裁判的开始:直觉判断。直觉是人类产生知识的出发点,是所有知识产生的基础。在人类对外界事物的认识判断过程中,直觉总是相伴于理性思维形成认识的结论。
按照一般的理解,法官是严格依照法律条文来裁判案件的,不可能事先形成一个判断,然后再去审判,否则的话,有“先定后审”的嫌疑。其实,法官通过阅卷和庭审,往往会对案件处理形成一个直觉,这种判断是基于道德和经验而非严格依法的基础上,是基于感性而非理性的判断。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实际上法律并不是一个神秘的东西,它往往和人类的善良本性和公平正义感是一致的。对于一名法官来说,他的年龄、阅历、经验和道德感是形成直觉判断的基础。一个经验丰富的法官会通过直觉判断理清思路,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下一阶段的审判打下良好的基础。缺乏经验将难以形成良好的直觉,结果往往会机械地适用法条,对于纠纷的解决反而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在民事纠纷裁判过程中,法官的审判经验、社会经验是很重要的。
如果我们追根溯源,会发现这种直觉判断在我国古代司法裁判中运用的较为普遍。所谓的“片言折狱”“五声听讼”等,就是以直觉判断为基础的。相信并推崇直觉,不太重视逻辑推理和案件证据的收集,是古代司法断案的一种普遍现象,这也反映出传统文化在认知方面偏重于以直觉的、整体的方法去认识未知世界的倾向。而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民事纠纷的解决不可能仅仅停留在法官的直觉判断上,因为直觉判断是以人的经验和善良本性为基础,说到底它体现的还是一种人治,还没有上升到通过司法程序和法律规则来解决纠纷的法治层次上。
民事纠纷裁判的核心:理性判断。法官在对案件有了一个直觉判断之后,还必须运用法律规范进行理性判断,这种理性判断表现为规则推理。法官运用法律规范进行裁判是审判正当化的需要,同时,这个过程也是对社会规范的确认。法官运用规则推理进行判断是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纠纷的本质要求,而形式合理和程序公正则能够为法官的判断提供外在的保障。因此,在民事案件的裁判过程中,法官必须压抑自己的个人情感,作为一个中立者严格依照程序、客观冷静地倾听各方当事人的诉请和答辩,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推理和判断。一般认为,大陆法系法官的思维方式是演绎推理,所遵循的逻辑规则就是形式逻辑的三段论。运用法律规则进行推理的具体方法是“在事实和法条之间来回逡巡”。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法律思维不同于道德思维、科学思维、政治思维等。
但是,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仅仅运用法律推理是不够的,因为法律规范自身的缺陷,使得法律推理的结果可能有失公正。比如,普遍的规则适用于个别情况时可能导致非正义;法律规范的语言文字表述可能存在歧义;法律与社会生活现实可能脱节等。正因为成文法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缺点,那么,仅仅依靠规则推理来解决纠纷也是不够的。
民事纠纷裁判的完成:综合判断。规则推理的局限性决定了规则推理与纠纷的解决之间并不能画等号,法官对民事纠纷的审判是为了解决矛盾,化解纠纷,而不是简单地进行规则推理。规则推理的结果一般是唯一的,而纠纷解决的方法是多样的。一个依据规则推理做出的判决有时候只是表面上排除了冲突的社会障碍,却很难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心理对抗。因此,在案件裁判过程中,规则推理只是纠纷解决的基础,仅仅依靠逻辑理性还不能完全地理解和把握法律,法官还需要从实践理性和价值理性出发来寻找法律的真谛。
因此,理性判断还必须上升到综合判断。也就是说,民事纠纷最终的裁判是法官基于感性判断和理性判断,兼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做出的一个综合判断。民事审判也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就笔者所在新疆的民事审判工作来说,必须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裁判结果要有利于维护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效果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效果,即法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把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案件,以维护国家的强制力和法律的权威;而社会效果是指法律实现的效果,即法官把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案件后所产生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效果,比如社会秩序的和谐、人际关系的恢复、共同体的维系以及道德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实现等等。政治效果注重在司法审判中体现党的意志和大政方针,法律效果强调法律证明的严谨性、法律条文适用的贴切和准确,而社会效果则强调法的价值,特别是正义价值的实现,重视从司法的目的上考量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只有建立在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基础上做出的裁决,才是一个让党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司法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