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林某在其租住的房子内,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情况下,用砂锅、煎药机等大量生产、研发药品,并为他人实施治疗的过程中,使用并出售其生产的药品,药品多达15种。林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法官点评:根据《国家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国家新药审批工作。新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研究或生产上市。林某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研究、生产、销售药品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犯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案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2)客观要件,本案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被告人林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被告人林某是已达到刑事责任的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故意,即林某明知未经批准的药品为之假药,而生产、销售。因此,林某的行为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