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本院新闻

男子电鱼不慎电死他人获刑

作者:袁文瑛 李展鸿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10-14   浏览次数:688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鱼塘电鱼电死人已不是新鲜话题,但被告人胡某仍疏忽大意,用电鱼机电鱼时不慎致他人触电身亡,酿成悲剧。

    2014年10月某日,曾某、被害人盛某等人到被告人胡某所承包的鱼塘捞鱼。当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胡某等人均穿着防护服下塘,被告人胡某利用电鱼机在鱼塘中电鱼,曾某等人帮忙捡鱼,期间,盛某在没有穿保护服情况下下塘捡鱼不慎触电,被告人胡某看到盛某并没有不舒服的情况,就认为不会有事,仍继续在鱼塘中电鱼,不久被害人盛某在遭到电击后突然昏倒在水中,见状,被告人胡某等人立即对其采取救治措施,但盛某最终还是不治身亡。经广东省高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盛某系因电击合并生前入水致窒息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对自己的过失行为后悔不已,其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后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支付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0万元。

高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鉴于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高要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该案宣判后,被告人胡某表示服判,不上诉,现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