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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口为与女友结婚 缓刑考验期内抢劫

作者:廖铭道 陈希云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24   浏览次数:623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甄某曾因一起打架致人受伤,被法院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并未认真接受社区矫正,借口为满足女友建好楼房才结婚的要求,不惜实施抢劫。近日,甄某被端州区法院撤销原缓刑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五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3年4月9日深夜2时,肇庆市端州区的甄某伙同“烂三”等人(另案处理)持刀、棍打伤戴某,致戴某的头部、背部、手臂等多处受伤,经鉴定属于轻伤。破案后,甄某及其同伙向戴某赔偿了10万元,并取得了戴某的谅解。经端州区法院审理,判决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司法机关进行社区矫正。在缓刑考验期内,甄某并未认真接受社区矫正,增强法制观念和悔罪自新意识,反而实施抢劫行为,后民警将其抓捕归案。

    经查,甄某专门物色在较为僻静路段单独行走的女子作为抢劫对象。2014年3月14日、4月21日、5月13日傍晚时分,甄某驾使无牌摩托车携带作案刀具分别在肇庆市新一中前马路的隧道口,新园西路、信安路某小区一期门口附近,持刀抢劫了被害人何某、郑某和周某三名女子,共抢得白色苹果牌IPHONE4S(8G)手机1台(价值2200元),黑色手袋1个(内有现金19元),红色联想牌A628T型手机1台(价值700元)。庭审中,审判人员问其实施抢劫的原因,甄某借口是因为女朋友要求其建好楼房才同意结婚,所以去抢劫找快钱。

    端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甄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甄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甄某在缓刑考验内又重新犯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甄某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