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以其所在村某路段是其父亲修建为由,用农用车堵塞该路段向他人收取“开路费”,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近日,广宁法院审结被告人张某敲诈勒索一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被告人张某以其所在的某村“过坑步”路段是其父亲有份修建,尚未收到工钱为由,用一辆农用车堵塞该路段,强行向行经此路段的路人收取5000元“开路费”,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用堵路阻止通行的方式,敲诈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没有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