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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一村小组长收贿20万元获刑

作者:陈希云 胡志勤   信息来源:南方网   发布时间:2015-03-09   浏览次数:719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广宁法院审结非国家工作人员徐某受贿一案,依法认定被告人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担任广宁县古水镇某村民小组长的被告人徐某利用其担任村民小组长的职务便利和影响力,于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期间,积极动员该村村民与某陶瓷有限公司签订该村“军塘冲”土地租赁合同,促进租赁事宜的成功,为某陶瓷公司谋取利益并接受某陶瓷公司的贿赂20万元人民币。后徐某亲属代其将20万元人民币退回上该村民小组。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其担任村长的职务便利,为某陶瓷有限公司谋取利益,收受贿赂20万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退出赃款,对被告人徐某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抗诉,法院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