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本院新闻

三男子玉器行外鱼竿钓窃 窃得手镯45只、玉料21块

作者:叶志敏 梁育锦   信息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4-12-16   浏览次数:639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三男子在玉器店铺门外,利用钓鱼竿实施盗窃。日前,四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某、张某五年六个月、李某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罚金5000元。

    2014年年初的一天,张某、田某与李某三人打牌时,谈到没钱过年,最后达成共识要偷点东西回家过年。三人商量作案后,由于没有确定具体作案目标,于是决定出门走走、碰碰运气。李某带上随身携带的伸缩鱼竿(该鱼竿收起仅约50厘米)出门。经踩点,发现四会市某玉器行只锁上拉闸、没关卷闸,且店里没人,便决定将该玉器行作为作案的对象。李某负责看风,张某则用伸缩鱼竿将一个装有玉器的塑料袋勾出来,田某用手将该塑料袋拉出门口。第一次得手后,三人将偷到的玉器先放在垃圾堆旁后,继续返回店铺作案,用同样的手段又成功得手。三人异常兴奋但仍不满足,还返回店铺准备第三次行窃。在准备偷取第三袋玉器时,被店铺老板从视频监控中发现,三人逃脱,得手两袋玉器。经清点,三人窃得玉手镯45只、玉石毛料21块。

    被告人田某,2004年到四会务工,由于热衷赌博,经常输钱,且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200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四会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6月,被告人田某与同乡即本案被告人张某同时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四会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九个月。四会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和田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鉴于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表示无力承担赔偿义务,遂提起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