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70多岁的被告人熊某经营一间杂货铺。在2012年8月至9月期间,他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通过上山猎捕或者向他人收购的方式获得领角鸮、黑冠鹃隼、褐翅鸦鹃、领鸺鹠、斑头鸺鹠以及眼镜蛇、金环蛇、银环蛇等野生动物,用来浸泡药酒分别存放在自己家中和杂货铺中准备伺机出售牟利或者自用。后经群众举报,熊某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肇庆市濒危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鉴定,上述药酒内有领角鸮7只、黑冠鹃隼4只、褐翅鸦鹃1只、斑头鸺鹠1只、领鸺鹠1只,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还有眼镜蛇、金环蛇、银环蛇等蛇类动物31条,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保护动物)。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熊某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熊某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此外,肇庆市林业部门也对熊某擅自猎捕、收购眼镜蛇等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的违法行为课以了行政处罚。
法官寄语:事实上,很多人并没有认识到捕猎、收购野生动物的行为违法性,更不用说清楚哪些动物属于国家保护的范围或濒危动物范畴,当然这并不能成为开脱罪行的借口。如本案被告人熊某,被逮捕时还不明白自己犯罪了,直到法官在法庭上给他释法,他才逐渐明白了其行为的违法性,因此法官在此呼吁:应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