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封开法院圆满的执结了一件特殊的案件,该案的执行“标的”不是物品,也不是钱财,而是一个9岁的孩子。
2014年4月,封开法院依法审理了石某与梁某离婚诉讼一案,判决准予离婚,小孩由原告石某抚养。判决生效后,梁某拒绝让石某接走孩子。石某无奈之下向封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梁某将孩子交由自己抚养。
根据法律规定,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但该执行法官考虑到如果强制执行,不但容易进一步激化双方的矛盾,而且也极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本着从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该执行法官研究制定了执行方案,力争通过调解方式,实现石某对儿子的抚养权。
6月12日, 该院执行法官驱车几十公里到达当事人的儿子所就读的小学,与当地镇政府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一起,计划由石某接走儿子,但遭到梁某及其父亲的阻拦。后经过执行法官做梁某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得知他们不同意让石某接走小孩的原因,是因为孩子多年未与石某生活,再加上石某是外省人,担心小孩跟其到省外后会不适应那里的生活。该院执行法官耐心疏通被执行人梁某的思想,首先从法理上向他说明判决书的效力以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然后从情理上希望梁某理解石某身为人母的心情,双方生育了3个小孩,且石某已进行节育手术,其中两个小孩的抚养权已归梁某,年纪最小的儿子的抚养权归石某合情合理。该院执行法官消除了梁某的疑虑,梁某答应让石某带走小儿子,但提出必须不能违背孩子本身的意愿。由于当事人的小儿子长期与父亲梁某生活在一起,难免会对母亲石某有抵触心理。于是,该院执行法官中的一些女干警耐心与当事人的小儿子沟通,征得了小儿子同意,小儿子表示愿意随母亲一起生活,但希望能经常与父亲见面。终于,梁某同意让石某接走儿子,至此该起申请执行子女抚养权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经过执行法官不懈的努力,对当事人融情于法,这起抚养权执行案终于圆满结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