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申诉人陈红(化名)专门来到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该院审监庭送上了“法律权威,正义至上”的锦旗。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困扰当事人多年的三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均以各方当事人满意的调解方式得以结案,一度缠访缠诉的申诉人对法院工作致以真诚的感谢。
2007年9月,陈红与高要市某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房产公司)协商购买两套商品房,支付了两套房屋的首期购房款181254元和契税费9114元给房产公司,并于2007年11月14日、15日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由陈红到开户银行办理楼款余额的按揭贷款手续,房产公司向高要市房管局申请预售登记备案,并按要求交付商品房。签订合同后,房产公司并未将该两套房屋交付给陈红,也没有向房管局申请登记备案。因陈红一直未能按银行要求提供其收入证明所列的款项凭证,银行无法考查借款人还款能力,广东发展银行高要支行于2009年2月6日拒绝了陈红的贷款申请。陈红于同年6月4日致函给房产公司,要求协商解决,如果按揭不能办理下来就按照九折一次性付款。房产公司于次日书面回复陈红,要求陈红按合同尽快一次性付清楼款,并可优惠1%,否则将该物业另外出售,并不退回所付首期款。2010年4月,陈红发现房产公司已经将该两套房屋转卖给第三人刘某华,于是向高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房产公司依《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8万元。房产公司提出反诉,认为陈红拖欠楼款长达二年多,且逾期付款,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由陈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6010.5元。
事主不服一、二审判决 多处信访缠访
案经一、二审判决,由于陈红坚持不肯变更诉讼请求,两审法院无法对陈红已交付的购房款作出处理,最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解除陈红与房产公司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驳回陈红的诉讼请求以及房产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陈红不服判决结果,在提出申诉的同时,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产公司与第三人刘某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同时,她又多处信访、缠访。
再审期间,承办法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针对陈红提出的第三人刘某华与房产公司存在诈骗行为的质疑,先后到高要市经侦大队、高要市南岸派出所查阅相关资料,同时到高要市城乡建设局调查陈红与刘某华房屋确权问题,并多次召集三方进行调解,就房屋纠纷问题进行协商。但陈红不但不听劝说,反而言辞激烈、态度强硬,拒不接受调解,在法庭质证时也经常打断法官的提问,不配合质证活动,导致法官无法顺利进行庭审质证,三次庭审均由早上九点延续到中午一点。在当事人自认的情况下,陈红仍然纠缠要求法院对相关笔迹文书进行鉴定,并要求法院让其复印所有笔录。承办法官多次解释该案正在审理中,有关笔录可以阅处、摘抄,不能复印,但陈红坚决要求复印,态度强硬,并不断来电来访闹访,致使承办法官无法正常工作。
为了妥善解决该案,化解当事人纠纷,承办法官不断与一、二审法官沟通了解情况,并根据再审情况有针对性地分析该案件细节和焦点问题,多次与肇庆市检察院民行科工作人员一起做陈红的思想工作,同时向房产公司阐明利害关系,劝说其作出适当的让步。经过耐心的调解工作,房产公司愿意把该案第三人刘某华的房屋作置换处理,将争议房屋按原签订合同与陈红继续履行,剩余款项一次性付清。2013年12月18日,从下午三点一直到晚上七点,承办法官经过不间断的四个小时对三方当事人进行反复调解,最终三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达成调解协议:由房产公司与陈红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陈红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并自愿补偿8000元给房产公司,房产公司另行置换房屋给第三人刘某华。承办法官以该案的成功调解为突破口,为顾全大局,促成当事人真正案结事了,对房产公司和陈红进一步进行释法答疑、耐心开导,促使双方对另外两宗申诉案件达成和解撤诉,一揽子解决了困扰三方当事人多年的复杂疑难案件,
至此,有关申诉人陈红的系列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三方当事人均对法院耐心调解的做法表示满意与赞赏,该案的处理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