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本院新闻

银行卡盗刷2万多 银行承担一半责任

作者:李镓嵘 邵平   信息来源:西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4-02-12   浏览次数:721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随着银行卡的功能越来越多以及人们的用卡意识的提高,人们用银行卡来进行小额消费亦日益成为主流。与此同时,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方式窃取客户银行卡信息及密码,复制(克隆)客户银行卡窃取储户存款的事件亦时有发生。

    陈女士就是这样一个受害者,银行卡在自己手中,钱却被人取走了。在这样的案件中,银行方究竟有无责任?

存折和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中,钱却不见了

    2011年6月15日,陈女士到银行查看工资数额时,由于旧的存折不能在存折打印机里自助打印,需要更换新的存折。因此,陈女士就办理了一本存折和一张银行卡合并使用。一直以来,陈女士均小心妥善地保管着存折和银行卡,银行卡更是随身携带,且只用于小额消费。

    2013年1月16日,陈女士用银行卡进行消费时被告知余额不足,陈女士顿时摸不着头脑,以她小额消费的方式,钱应该还可以用很久,怎么说没就没了呢?陈女士立刻到银行打印存折,发现银行卡被盗取了,惊魂未定的陈女士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侦查,陈女士卡里的存款在2012年3月开始就被他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在异地银行的ATM柜员机分多次盗取,其中盗取2500元十次,盗取1000元和100元各一次,另有36元为手续费,陈女士共损失了人民币26136元。

    陈女士认为伪造的银行卡能通过银行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造成其财产损失,银行应当赔偿其损失。为此,陈女士多次和银行交涉要求赔偿,但银行都予拒绝。陈女士遂诉至法院。

陈女士认为银行安全防范不当,应赔偿她的损失

    陈女士认为,储户在银行开立账户,双方已经形成了存储合同关系。银行制作和签发的银行卡,应具备防伪功能。储户一旦对帐户设定密码,该密码即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除银行系统和设定人外,他人不应知晓。储户将存款存入储蓄机构后,即失去了对存款的控制,储蓄机构即负有保护存款安全的义务。在实际操作中,用银行卡在ATM机上取款,首先是检验客户持有的银行卡能否通过银行计算机系统的验证,其次是验证储户输入的密码是否正确。由于部分银行对自助银行大门、大厅和ATM机技术上和安全防范不到位,疏于管理,造成储户在取款的过程中,储蓄卡被人复制和密码被盗,进而丢失存款,在储户持有储蓄卡和自设密码一直由其本人保管,并未遗失的情形下,银行的过错是造成储户存款丢失的根本原因,银行应该赔偿储户及其利息的损失。

    银行则认为银行ATM机是安全的,银行卡被盗刷系储户保管不善,将密码透漏给了别人或曾经借出过银行卡所致。任何持卡人使用正确的储蓄卡并输入正确密码,银行即视为合法操作,必须接受其提款要求。储户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储蓄账户被支取或者转帐的钱款是被盗取的,银行已经尽到了安全防范的义务,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银行对伪卡未能识别存在过错,判决银行承担一半责任

    四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女士)在被告(银行)处办理了储蓄卡,并由工作单位将部分工资资金存入该卡号的银行账户中,即与被告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原告将资金存入该储蓄账户,原告享有资金存取自由的权利,被告则负有为原告存款保密及保障存款存取安全的义务。被告作为金融机构,通过储户存款再以信贷方式获利,其应为储蓄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及安全的交易环境。交易场所监控录像的设置、存取款交易的人员排队距离、存折及银行卡的真伪识别、ATM机的监控管理等均为被告保障客户储蓄存款的必要措施。而银行卡在ATM机发生交易必须与银行保存有的卡内电子信息与持卡人保存有的密码一致,并受当日交易数额的限制,持卡人才能取款。银行ATM机在各地的交易中,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方式窃取客户银行卡信息及密码,然后复制(克隆)客户银行卡进行刷卡窃取储户存款的事件时有发生。现公安部门与各商业银行联合打击利用伪造银行卡进行盗窃犯罪的活动已说明此类盗窃犯罪的存在,这也说明客户所持有的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并非唯一取款凭证,复制的银行卡亦可到银行取款,银行卡的制作是存在缺陷的,ATM机对复制卡及原始卡的真伪是无法识别的,对客户存取款的安全存在安全隐患。本案中,原告将资金存入在被告银行开设的账户,被告即为该笔资金的保管人,除非原告自己或授权他人通过银行卡取款,否则,资金的丢失,被告应按责任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发现银行卡内的资金被盗后即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也曾立案侦查过此案,故可以相信并非原告自己或授权他人通过银行卡取款(指被盗款),原告的资金被盗取是不法分子通过复制(克隆)的银行卡及窃取到的原告银行卡的密码取款的。银行卡密码是由持卡人私密设置的,原告使用银行卡享受了凭密码用卡取款和刷卡消费的方便,亦有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原告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也是其资金被盗的原因之一,被告对伪卡未能识别也存在过错,该过错也是造成原告资金被盗的另一原因。本案中原告的资金被盗取,原被告的均有不当之处,且是相当的,因此各负50%的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13068元,其余50%的损失原告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

银行要加大银行卡安全防范投入

    因储户资金被盗取案件引发的诉讼已成为近年银行与储户之间的最主要的经济纠纷,为此,银行要摒弃重业务推广,轻安全防范的做法,深刻认识到安全防范关系到储户与银行双方的资产安全,加大安全防范投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第一,加大银行卡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储户安全使用银行卡的能力。

    第二,加强安全使用银行卡的警示提醒,增强储户的风险意识。在ATM机使用场所除张贴常见的提示标语外,还要张贴近期案件作案规律的警示。

    第三,积极推广银行卡交易手机短信对账业务,在手机短信对账业务成本的基础上,在银行可承受的范围内,逐步为客户免费办理该业务,以便客户及时发现银行账户的变动情况,遇有非正常交易情况,立即挂失或者报警,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第四,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加强ATM机使用场所的安全管理,严密监控ATM机使用场所的情况,一旦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派人查看。

    第五,加强存折、储蓄卡的防伪技术升级和推广。

    第六,存款被盗取后要及时报案。存款被盗取后,储户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因为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开展侦查活动对于案件侦破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