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会市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丘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在中山市被判刑三年六个月,于2012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后因盗狗又犯抢劫罪,因此从重对他判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1月26日下午,丘某驾驶小面包车搭载两名同伙,来到四会市大沙镇陈某的鱼塘塘基。那两同伙下车将陈某养在鱼塘基的4只黑狗抓进面包车的铁笼里,接着再去偷另外的狗时,被陈某发现并喝住,立刻收拾工具上车。陈某见状拿起手机喊其弟去守路口,并跑到车前伸开双手拦住车。坐在车头的同伙用手指着警告陈不走开就撞过去,丘某果然加油驾车向陈撞去,陈某躲闪及时才没被撞倒。
同月30日上午,丘某又驾驶那面包车和那两同伙来到大沙镇,将张某鱼塘基的1只黑狗偷上了车。张某、何某等村民发现后,立即驱车追赶拦截。丘某驾驶面包车一路逃窜,将村民的摩托车和小汽车各一辆撞致不同程度的损毁。其同伙则扔下车里的铁管等工具以阻挡追赶,击烂了张某的汽车前挡风玻璃。又逃窜了一段路后,丘某看见何某已追至车旁,就狗急跳墙碰撞何驾驶的车,因而打滑撞上路旁的大树被逼停。随后赶到的村民将丘某拉下车制服并报警,但其两同伙则趁混乱逃走了。民警赶到,缴获丘某驾驶的面包车及车上9只狗和10副车牌等作案工具。经鉴定,张某被盗的1只狗价值480元,村民被撞坏的3辆车修复价值合计122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