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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拖欠物业费四年 被判如数支付

作者:李镓嵘 邵平   信息来源:西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4-01-21   浏览次数:738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物业提供管理服务,业主按时交纳管理费,理所当然,可眼下拖欠物管费却成了普遍现象,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日前,肇庆市四会法院连续审结5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依法判决业主如数支付拖欠物管费,共计3万余元。

    四会市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2009年前一直按照0.45元/㎡/月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后因服务项目增加和服务质量提高,经物价局审核允许将物业管理费提升至0.85元/㎡/月并印制纸质文件黏贴在小区的告示栏上进行公告。费用调整后,该小区绝大多数业主均按新的标准缴纳了费用,但仍有5位业主认为收费过高,拒绝缴纳,自2009年1月份至今已拖欠共计3万余元。物业公司经多次催促未果,遂诉至本院。

    四会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与物业虽未签订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但业主已享受了物业管理服务,并交纳了物业服务费,双方间已构成事实上物业管理合同关系。新的收费标准,没有超出当地政府部门制定的指导价,并已经物价部门审核通过。因此,上述业主应当补缴拖欠的物业服务费。遂作出以上判决,案件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由于未订立物业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缺少书面协议来确定权利与义务,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但被告(即业主)2009年1月前向原告交纳了物业服务费,事实上亦享受了原告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停车、绿化、清洁、物业公用部位管理等)并因此受惠,双方间已构成事实上物业管理合同关系,而且新的收费标准,没有超出当地政府部门制定的指导价,并已经物价部门审核通过。

    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业主不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但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对违约金的计算没有约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为宜。

【法官提醒】

    物管活动的开展具有互动性,因而非常需要业主的扶持,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多听取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业主投诉,改进物业管理服务,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将管理工作做得更好。而若业主都动辄拒交物管费,就很可能造成物管公司的维护、管理费得不到补偿,工人的工资得不到支付的局面,从而使物管公司难以为继,影响物管工作的良性循环,直接影响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总之,双方应当多一点沟通,本着互谅、互相尊重的原则和精神,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创造和谐小区,而不应该因一时之气而扩大矛盾,加剧纷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