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肇庆网讯 因擅自离岗上厕所与保安班长引起争执,最后动手打伤人的曹某,日前被鼎湖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曹某原是鼎湖某印染厂的保安,今年3月4日傍晚,他因在保安亭值班期间擅自离开岗位上厕所,被巡岗的保安班长赖某发现。赖某声称要将该事上报领导,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半小时后,赖某回到保安亭与曹某协商。但曹某与赖某协商不成再次发生争执,期间曹某顺手拿起一根铁棍殴打赖某,致使赖某受伤倒地和头部流血。附近的同事见状上前制止曹某,让赖某趁机离开并前往医院治疗。经鉴定,赖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
鼎湖法院审理认为,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别人受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曹某持械作案,应酌定对其从重处罚。鉴于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曹某的家属也代其向赖某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赖某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