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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百万玉器想赖账对薄公堂被判偿还

作者:麦彦彦 邵平   信息来源:西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3-08-19   浏览次数:865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四会市的周明夫妇借了朋友价值180多万的玉器,却耍尽手段想赖账不还,朋友无奈告上法庭,法院判处被告清还原告的玉器款181.5万元和利息。

    李娟(化名)和被告周明夫妇(化名)是邻居,一同在四会经营玉器生意,原来关系甚好。2012年9月上旬,周明提出向李娟借玉器一批代为销售,双方立下字据:约定借货期为45天,如超期未归还玉器,按核定价值1815000元赔偿。一个半月后,李娟多次催促周明归还,但周明却借口玉器已被骗走,并且以这批玉器其实价值不足100万为理由,想不归还原来的玉器或只是支付相应的价款;而周明的妻子则以其已和周明离婚为理由,拒绝承担责任。李娟一气之下将周明夫妇诉上了法院。

    四会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娟和周明双方自愿签订出借玉器协议,且双方都同意核定的价值,因此出借协议和核定玉器价值的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玉器出借之后借取人便负有对玉器的保护和交易安全的责任,玉器发生丢失或被别人骗走等情况,与原告的出借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因此被告周明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周明夫妇现在已离婚,但离婚时间晚于借玉器的时间,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周明妻子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四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现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