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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肇庆中院三年维权辛酸路温暖妇儿心

作者:何玉霞 任建新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3-05-13   浏览次数:834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今年57日,来自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的婆婆陈燕、母亲熊丽芳(均为化名)和一双儿女,收到了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判决结果驳回了高要市某运输公司向工亡司机家属反索赔66万元的巨额诉求。一个几近破碎的家庭,四位痛失亲人的妇女儿童,为索赔工亡赔偿金,从20101月至今维权三年多。当57日接到最后一份胜诉判决书时,压在心头的大石终于掉落地上。

 

    512日母亲节,四位妇女儿童特意来到肇庆中院送上一面上书“维护妇儿合法权益 建设美丽幸福肇庆”的锦旗,还特别送上圣洁的荷花,以表示她们对法院公平公正办案的谢意。

 

    货车失控司机跳车身亡

 

    2010115日,供职于高要市某运输公司的鼎湖区莲花镇籍39岁司机谢四娣,驾驶重型货车行至清远市佛冈县一公路陡坡时,车辆突然失去控制,危急情况下,他选择跳车逃生。随后,失控的货车撞向停靠在慢车道的另一辆货车,导致该车押运员谢某当场死亡。而跳车的谢四娣也因受伤严重,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仅仅得到十多万元赔偿

 

    失去丈夫后,妻子熊丽芳悲痛万分。同年4月开始,她连同两个未成年的子女及79岁的母亲,在事故发生地连打了6场官司,结果只得到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万元的赔偿。

 

    熊丽芳不服丈夫所在单位的赔偿,于2011年年初,委托公民廖水旺代理向高要法院起诉。

 

    跳车被认定为工伤

 

    案件委托代理人廖水旺代理此案后发现,在前面的官司中,熊丽芳都是围绕交通事故展开。他认为,谢四娣在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职务,应属工伤事故,于是将案由改为工伤事故。

 

    于是,熊丽芳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运输公司按工伤事故标准计算给死亡家属的工亡赔偿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201111月,高要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原告熊丽芳等享受谢四娣工亡而产生的工伤待遇62.7万余元,由于用人单位超期没有申请工伤,62.7万余元赔偿金由运输公司承担。对此,运输公司不服,向肇庆中院提出上诉。2012320日,肇庆中院作出判决,维持高要法院的判决。

 

    运输公司反索赔66万元

 

    在法院作出判决后,用人单位一直拒不支付赔偿金。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运输公司向肇庆中院提出上诉的同时,该公司又向鼎湖区法院提出反诉,向死者家属熊丽芳等索赔66万余元,理由是“谢四娣因跳车造成公司的损失”。

 

    对运输公司反诉索赔,20121029日,鼎湖区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熊丽芳向运输公司赔偿车辆损失等费用6万余元。熊丽芳不服,再次向肇庆中院提出上诉。

 

    今年42日,肇庆中院作出判决,撤销鼎湖区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均由运输公司负担。至此,官司终于落下帷幕。

 

    从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运输公司向四位妇女儿童提起反索赔时却又拒不支付赔偿金。经高要市法院执行局多方努力,制订周密可行方案,采取多种措施,不久前,四位妇女儿童全数收到了62.7万余元工亡赔偿金,她们重创的心灵终于得到安慰。

 

    四位妇女儿童在母亲节向肇庆中院送上洁白的荷花,表达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这也是民众对司法个案公平正义感受的最好诠释。(何玉霞 任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