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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赶客撞警车 客车司机获拘役

作者:麦彦彦 李子君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3-04-15   浏览次数:1090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广东肇庆鼎湖区法院对宋某因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拘役6个月。

    2012917日上午10时许,某运输公司客车司机宋某吸食毒品后驾驶大型客车从广州市花都区开往肇庆市,终点站是肇庆城东车站。但行至肇庆市鼎湖区桂城办事处附近时,宋某无故驱赶乘客下车,并将自己锁在车内。桂城派出所的民警接到乘客报警赶到后,要求宋某下车接受询问。宋某不予理睬并驾车逃离现场,执勤民警随即驾驶警车追赶至鼎湖山牌坊处将客车截住。执勤民警再次要求宋某下车,但宋某仍不予理睬,并加大油门强行撞开警车逃走,导致警车被撞毁。随后鼎湖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派员增援,并在肇庆市端州区大冲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在321国道大冲路段将该客车截获,宋某被抓获时仍处于意识不清状态。

    据悉,宋某有8年吸毒史,案发当天,宋某精神恍惚,驾车到鼎湖桂城时以为到站,于是打开车门将全部乘客赶了下车。宋某于当日因吸毒行为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行政拘留,同年92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

    经审理,鼎湖法院认为,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新规首次明确毒驾将吊销驾照】

    公安部发布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做出了“零容忍”态度,对吸毒成瘾未戒除者驾驶机动车,一律注销驾驶证。该规定已于201311日起施行。

这是国内相关法规中,首次对“毒驾”行为的处罚,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在《道路交通法》和20115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中,尚未对毒驾如何管理做出明文规定。

【案件链接】

    2012422日,江苏常合高速公路“4.22”特大交通事故,肇事的大客车驾驶人王某20日晚曾吸食毒品,22日晨发车前休息不足4小时,驾车过程中产生幻觉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事故造成14人死亡、20人受伤。

【法官说法】

    近年来,在众多吸毒人员中,拥有驾照者不在少数。虽然,“毒驾”猛于“酒驾”,但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毒驾”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只能依照《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吸毒行为本身进行处罚:行政拘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及强制戒毒;造成严重后果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一般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或根据不同情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何对“毒驾”施以惩戒,还应考虑从刑罚上予以明确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