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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开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

作者:彭汉文 李南飞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3-03-04   浏览次数:845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适用新刑诉法规定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邓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和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因张某国(另案处理)与梁某彬等人之间有矛盾,指使李某、邓某等人对梁某彬等人寻找机会报复。2012610日凌晨2时许,李某乘坐邓某的助力车来到县城,看到梁某彬、莫某锋等人,李某用其携带的雷鸣灯枪向梁某彬、莫某锋等人开枪,梁某彬、莫某锋两人被射中并受伤,之后邓某驾驶助力车搭载李某迅速逃离。经鉴定,梁某彬的受伤程度为轻伤;莫某锋的受伤程度为轻微伤。921日,公安机关抓获李某。116日,邓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由于李某、邓某均为未成年人,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委托其家庭所在地的司法所进行调查,了解到李某、邓某早年辍学,但在校读书期间是个好学生,平时遵纪守法,无违法记录,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逞能而听从他人教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犯罪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悔罪表现。当地司法部门表示愿意做好监督帮教工作,落实监管措施,并建议对邓某适用非监禁刑,进入社区矫正改造。

 

  封开法院经不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邓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两被告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受他人教唆而作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邓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采纳司法部门意见,对邓某适用非监禁刑,进入社区矫正改造。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同时,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法院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决定对李某、邓某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