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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盗窃后抗拒抓捕 转为抢劫罪获刑九个月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8-04-16   浏览次数:396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一个17岁的少年

撬碎汽车玻璃窗盗窃车内财物

被巡防队发现后竟抗拒抓捕

还试图用尖锐工具恐吓伤害巡防队员

……



案情回顾

心生谋财歹念撬车窗盗窃

2017年10月28日凌晨2时许,青少年邓某路经景山岗市场一巷子,看见一辆白色的SUV汽车停放在路边,突然心生谋财歹念,用随身携带的一字螺丝刀撬碎汽车玻璃窗,然后爬进车内偷到一条香烟(价值430元)。




盗窃被发现暴力抗拒抓捕

刚好,景山岗联防队队员石某正在巡逻检查,发现邓某在车内偷盗财物,于是上前制止。邓某看见石某靠近,手持带尖锐刺的手电筒恐吓并刺向石某,趁石某躲避时转身逃跑,石某遂马上追赶邓某。在逃跑过程中,邓某搬起路边的瓷砖砸向石某,逼退石某后逃脱。



法网恢恢终被捕

同年11月3日,民警在下瑶村附近将犯罪嫌疑人邓某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一把一字螺丝刀和一把界纸刀。






法院判决

端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邓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法律意识淡薄,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并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30元,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遂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官评析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在本案中,邓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巡防队发现,为了抗拒抓捕使用带尖锐工具恐吓威胁石某,逃跑过程中还用瓷砖砸向石某,其行为已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依法以抢劫罪判处刑罚。




法官提醒

切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为抗拒抓捕又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则会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法律惩罚。同时,家长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关心和教育,提高他们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意识,避免其走向犯罪道路。



内容|端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