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款项为他人犯罪所得,
因贪图“好处费”,
仍替他人到银行取款,
却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最终该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快随肇法君去看看
事情到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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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黄某明知银行卡里的钱款是他人违法所得款,仍帮助他人持该卡到银行取款,从中获取“好处费”4800元。
原来,黄某协助他人去银行提取的款项,是他人于2016年4月期间利用网络、电话向陈某、杨某发送办理信用卡的虚假信息后,通过快递寄送虚假信用卡,继而以索要开卡各项费用为名,分别骗取陈某、杨某人民币55500元、11980元,共计67480元。
德庆县公安局民警于2016年8月将黄某抓获,并搜查扣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手机等物品。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和退出违法所得款4800元。
经查明,2008年9月,黄某曾因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6年11月,德庆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
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利用网络、电话向被害人发送办理信用卡的虚假信息,通过快递向被害人寄送虚假的信用卡,以索要开卡各项费用为名,共骗取22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53880元。
其行为已经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提出辩解意见:
我没有骗取他人的钱,只是在2016年4月份一名男子给了我一张银行卡,让我帮他去银行取赌博款项,他给了我4800元的报酬,然后我把银行卡还给他了。
德庆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银行卡里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得款,仍帮助他人持银行卡到银行取款,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和退出违法所得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被告人黄某曾因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依法酌情从重处罚。
● 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黄某实施了诈骗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事前与诈骗的犯罪分子通谋,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以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
判决如下:
● 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对于此案,
我们来听听法官有何说法?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的犯罪并不知情,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是犯罪所得或者是犯罪所得的收益,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日常生活中,如果有不法分子给你一定的报酬,让你帮他去银行取钱,保管、转移财物,或者低价向你出卖物品,这时候大家就需要提高警惕了,上述财物很可能是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的收益,如果你做了他让你做的事,就很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下面,我们来看看我国法律
对于这一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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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正肇庆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