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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受审多为“80后”

作者:李维宁 杨明伟 黄登魁   信息来源:羊城晚报   发布时间:2012-12-14   浏览次数:1032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记者12日从鼎湖区法院获悉,被告人李某、杨某因透支后拒不还款而获刑,此外,该种类型的案件还有6宗也将相继在鼎湖区法院一个月内审理。这些案件涉及金额最多的有3万多元,当事人以“80后”居多。

  被告人李某于2009年4月在广发银行肇庆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被告人杨某也于2008年3月在中国银行肇庆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开始时两人都还有借有还,之后就透支消费。两被告透支消费后并不再还款,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李某共欠本金和利息20931元,称因家人生病,急需用钱;杨某则共欠本金和利息18735元,称因生意失败就透支消费。

  今年6月6日,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8月24日杨某与银行达成还款协议。7月6日,李某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8月22日与银行达成还款协议。

  法庭认为,两人恶意透支金额拒不还款金额不大,且投案自首,与银行达成了还款协议。于是,对两人从轻处罚,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杨某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

  审案法官告诉记者,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中的一种,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