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人签订合同,借了500万元用来炒期货,怎料血本无归。还款之日到后,张某失联,债主才知被骗,将张某告上法庭。经高要人民法院审判,张某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014年5月,张某以其企业给银行还款续贷急需500万元为由,向龙某借款人民币500万元。为骗得龙某的信任,张某还在其拟稿的《借款合同》上偷盖了公司的财务印章。龙某遂与张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并通过银行转帐形式借款500万元给张某。张某随即把该款项全部用于期货买卖,后因全部亏损而导致该笔款项无法归还。龙某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催促张某还款,张某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久,张某的手机再也打不通并失联,龙某才发现自己被骗,于是报警。高要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了经济合同管理秩序,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先以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