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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将营业执照注销 不能逃避工伤赔偿

作者:覃争义   信息来源:南方法治报   发布时间:2015-04-10   浏览次数:1617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员工上班意外受伤,但老板却以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为由申请并注销了营业执照拒绝赔偿。老板注销了营业执照,就不需要再赔付了吗?肇庆鼎湖人民法院近日判决,该案的老板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受伤员工支付费用。

 

【案情】

    家住肇庆市鼎湖区的张某于2011年8月起在李某经营的“天天木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桉树打皮工作。半年前,张某因在上班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先后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且属七级伤残。由于“天天木业”没有为张某办理工伤保险,造成其一直无法从社会保险部门获取工伤保险待遇。后来,李某以其经营的“天天木业”已无法经营且假称所有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为由申请并注销了营业执照。但是并没有对张某作出任何赔偿,并称“天天木业”已注销营业执照,就不存在向张某赔偿的问题了。

 

【法官解答】

    张某在李某经营的“天天木业”工作过程中受伤,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且属七级伤残。张某受伤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天天木业”没有为张某办理工伤保险,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天天木业”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张某支付有关费用。

    虽然“天天木业”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经注销,但其在生产经营中业主仍是以自然人的法律身份对外承担责任,其营业执照仅仅是该自然人对外经营的资格证明,以及对其经营范围的限制。营业执照注销只是表明其自从注销之日起丧失经营资格,在注销之前个体工商户应该承当的责任并不会消失,仍应由业主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因此,本案李某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张某支付费用。

 

【法官提醒】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工伤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主要有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此,职工因工受伤,应当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要求赔偿。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农民工从发生工伤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一般要经历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索赔三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