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被判决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近日,罪犯韦某成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到,被肇庆市端州区法院撤销缓刑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韦某成是江门市人,平时沉迷于上网打游戏。2013年7月20日傍晚,为获得上网资金,从江门市来到肇庆市端州区黄岗某小区,见被害人欧某携带手袋及手机进入楼梯间,于是携带刀具尾随其至二楼楼梯间处实施抢劫,将欧某的手袋(内有现金500元)及价值3700元的手机抢走。韦某成逃跑时被人赃并获,并缴获作案刀具一把。
2013年12月4日,端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成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韦某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判决韦某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执行。2014年12月3日,执行机关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向端州区法院提出,罪犯韦某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正当理由,自2014年10月下旬起一直没有按照规定到执行机关报到,建议撤销缓刑。经审查,执行机关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反映的情况属实,端州区法院遂作出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书中对韦某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法官说法 缓刑考验不合格的处理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限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本案中,罪犯韦某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正当理由,自2014年10月份开始,未按照规定时间到执行机关报到,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规定,端州区法院依法对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