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案例评析

为讨债非法拘禁债务人 债权人讨来了刑罚

作者:叶志敏 袁文瑛   信息来源:西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5-01-20   浏览次数:1176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债权人叶某伙同他人对债务人实施非法拘禁三天,高要法院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主去向债务人讨债,本来合情合理。但面对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叶某伙同他人对其实施非法拘禁三天,最终欠款没要到,自己反倒成了被告人。近日,高要法院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叶某与莫某原本是好友。几年前,莫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叶某借款20000元,后因经济效益并不好,莫某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偿还上述款项。经叶某多次追讨,莫某仍分文未还。为躲避叶某的追讨,莫某后来就干脆连叶某的电话都不接,致叶某债权迟迟无法实现。

    2014年4月某日夜晚,叶某在肇庆市端州区一KTV内发现欠债不还的莫某,认为其有钱花天酒地,却不还钱。一怒之下,便伙同朋友张某(另案外理)强行将莫某带至高要市某酒店某房间内关了起来,并让其打电话让家里人筹钱还债。三天后的凌晨2时许,叶某叫来陈某(已被行政处罚)到酒店房间一起看管莫某。后莫某趁叶某离开酒店,陈某独自看管之机,偷偷跑出酒店房间。案发后,被害人莫某的亲属与被告人叶某就借款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莫某也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希望法院能对被告人叶某从轻处罚。

    高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无视国法,为索取债务,结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被告人叶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高要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案宣判后,被告人叶某表示服判,不上诉。“我原本以为我没有打他骂他,也没有其他过激行为,还好言劝他让家人筹钱。只是担心他又消失了,所以才不让他离开,没想到这样也属于犯罪,希望大家都不要再像我这样鲁莽了……”

    办案法官提醒:公民有了解法律的义务,要多点学习法律知识,更应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忌意气用事采取过激行为,实施非法拘禁等非法手段,触犯法律,结果将会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