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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叶志敏 梁建华   信息来源:西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4-12-16   浏览次数:1064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基本案情】2012年7月20日,伍某在某木业公司工作期间,不慎被电锯锯断右手三只手指,住院治疗至同年8月19日止。伍某出院后继续在某木业公司工作,至2013年9月辞职。某木业公司没有与伍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原告伍某购买工伤保险。经鉴定,伍某符合职工工伤六级伤残。某木业公司支付医疗费用后,不愿作其他赔偿,伍某遂诉至广宁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木业公司赔偿损失152866.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木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伍某的工资待遇,因此确认原告伍某的月工资为2500元。伍某被评定为工伤六级伤残,但某木业公司并没有为伍某购买工伤保险。因此法院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2866.50元。宣判后,被告某木业公司不服,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本案伍某与某木业公司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在工作期间不慎被锯断手指,构成工伤,因此本案的性质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被告某木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在诉讼中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伍某的工资待遇,因此支持原告伍某月工资为2500元的主张。经鉴定,原告伍某被评定为工伤六级伤残。《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伍某2013年9月从某木业公司辞职,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伍某在7月20日-8月19日就医期间的工资不变。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即伍某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000元。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的规定,伍某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0000元。因此,在已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某木业公司只要支付给伍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0000元以及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2500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但某木业公司没有为伍某购买工伤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0000元也由某木业公司承担。综上,某木业公司应支付伍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共162500元,原告伍某请求被告某木业公司赔偿152866.50元并未超出上述数额,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