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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旅馆变“烟馆”

作者:叶志敏 梁育锦   信息来源:西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4-06-13   浏览次数:1178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年仅19岁的罗某,已经有五六年的吸毒史,在法庭上,罗某谈及其吸毒的原因,竟然说跟大部分年轻人一样,就是寻求刺激。之所以选择在旅馆吸毒,是因为旅馆相对便宜、隐蔽、容易集中,因此,旅馆经常成为“粉友”们“聚吸”的首选。

    近三年来,四会市人民法院共审结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25宗33人,其中涉及容留场所为旅馆的10宗10人,并呈大幅激增趋势,仅今年第一季度就已审结该类案件4宗4人。旅馆日渐成为聚众吸毒场所和毒品集散地,变相演变成为“地下烟馆”,该现象亟需引起重视。

 

 

【案例】 

罗某开房容留他人吸毒,判拘役三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使用李某的身份证在四会市某酒店开了房后,出资购买毒品“K粉”并容留吸毒人员林某等人一起在该房间内吸食。10月15日凌晨,公安民警在该酒店房间内抓获被告人罗某等六人,搜获吸毒工具及毒品“K粉”二包(共净重1.78克),检出氯胺酮成分。

    据此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罗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聂某在自己店内容留他人吸毒罪,拘役五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至案发间,吸毒人员宋某等人先后入住被告人聂某在大旺区信宜村经营的某旅馆吸食毒品。被告人聂某在送毛巾等物品到上述人员入住的房间时,看见他们吸食毒品不予以制止,仍为他们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便利。

    据此被告人聂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四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聂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聂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聂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原因】 

在旅馆吸毒隐蔽性强,公安管控难度大

    对于旅馆内吸毒的现象,聂某深有感触:年轻时担心举报会遭到报复,现在自己开了旅馆,不举报旅馆吸毒是为了多赚钱,自己有时甚至参与其中。其感慨道“归根到底,还是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害人害已啊!”

    旅馆何以会变成“烟馆”?四会法院办案法官分析认为,原因有三:一是隐蔽性强。因涉及客户隐私,旅馆开门迎客却几乎不曾过问住店客人在房间的行为。二是自律性低。旅馆住宿价格低廉,为了盈利,经营者一般只登记开房人员身份信息,但没有严格依规核查其余入住人员身份信息或予以登记。三是管控难度大。迎合流动人口的需求,四会市旅馆数量多,分布散,公安机关在有限的人手内难以时时监管,管控难度大。

 

【对策】 

强化旅业自律,鼓励群众举报

    为进一步加大该类案件的打击力度,四会市法院办案法官建议:一是加强法治宣传。通过媒体报道关于旅店经营者容留他人吸毒的典型案例,同时在旅馆、酒店等张贴宣传告示等方式以加强法制教育。二是强化旅业自律。旅业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旅业管理规定,做好入住人员的登记手续,留意进出人员动向,不因贪图蝇头小利而害人害己。三是提高举报积极性。公安机关应鼓励旅业经营者和相关从业人员举报毒品犯罪行为。对于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