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廖某与被告存在雇佣关系已经生效。被告没有为廖某的劳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未能尽到雇主为雇员安全从事劳动提供充分的安全措施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对于本案所造成的损失应当负主要责任。廖某未能要求雇主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障,是造成本案事故的次要原因,对于本案所造成的损失应当负次要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综合廖某与被告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原告方
【评析】《侵权责任法》已于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于雇主在雇佣活动过程中相对于雇员而言处于支配和优势地位,如果过分强调雇员在劳动中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将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所以应当赋予雇主比雇员更高的注意义务,只要雇员在劳动中尽了一般的注意义务,就可以认为雇员对自己受到损害是没有过错的;即使认定雇员存在一定过错,在确定雇员承担民事责任时,雇员也应当被视为受害人一方,其过错作为减轻雇主民事责任的一种情形,不宜分配雇员过高的负担比例,但损害事实是雇员故意造成的除外。
在本案中,受害人廖某作为雇员,在明知极其简便的工作便桥对于自身在从事劳务过程中的安全是毫无保障的情况下,并未要求雇主提供更有保障的安全措施,在劳动过程中也未尽谨慎,其对自身的损害是有过错的,但并不存在故意,因此依法判决其承担20%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