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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分责

作者:邱玉芳 梁兆周   信息来源:西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4-05-07   浏览次数:1069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情】

    2013年10月13日,怀集县董某驾驶其所有的货车外出,与行人吴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董某、吴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死者吴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3万余元。受害方吴某的家属就损害赔偿纠纷将董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审判】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核算,原告方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共18万多元。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吴某死亡,确实给原告方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应当给予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原告主张5万元过高,酌情给予原告3万元。

    因被告的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依法赔偿原告方11万多元。

    行人吴某横过马路存在过错,交警部门认定吴某与被告负同等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参照《广东省道路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方应承担60%的责任。因此判决:扣减交强险应支付的赔偿款11万多元后,余下赔偿款10万多元的60%即6万多元由被告董某承担。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横过道路,本身具有过错,因此,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参照《广东省道路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有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四)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

    本案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即被告董某对原告方的损失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扣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的11万多元外,余下10万多元由被告董某承担60%的责任,原告方自负40%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