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5月,阿诗在未与阿星解除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又在外地与阿智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阿智将其所有的房地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申请变更为阿智与阿诗共同所有。2007年1月,阿智病故,阿诗到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后,到房产管理局及国土资源局办理房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将原权属人及土地使用权人由阿智、阿诗两人变更为阿诗。2007年6月,由于阿诗触犯重婚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
阿智的父母先于阿智死亡,阿智生前没有子女,只有一个兄弟阿勇。2007年8月,阿勇以阿诗重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阿诗取得阿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无效,应将非法取得的财产返还给阿勇。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诗在未与第三人阿星解除夫妻关系的情况下,与阿智登记结婚,经法院判决确认,阿诗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阿诗与阿智的婚姻为无效婚姻。阿智申请将其所有的房产变更为与其妻子阿诗共同所有,该行为是赠与行为。本案中,阿诗在未与阿星解除夫妻关系的情况下,以欺诈的手段,骗取阿智的信任,与其登记结婚从而获得阿智赠与其一半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阿诗根据阿智的赠与所获得一半房产的行为为无效行为。现原告阿勇作为阿智法定继承人,请求撤销该赠与行为,合理合法,应予支持。由于阿诗并非是阿智的合法妻子,依法没有继承权,无权取得阿智的遗产。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原告阿勇是本案阿智遗产的唯一继承人。现原告阿勇要求阿诗返还非法所得的房屋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阿诗虽然不是阿智的合法妻子,但其与阿智共同生活期间,对阿智的生活起居、疾病治理等有一定的照顾,且阿智死亡后事亦由阿诗办理,在将房屋返还给原告阿勇后,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可酌情补偿人民币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一、阿诗因继承及受赠所取得阿智房地产及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无效。二、阿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原属于阿智名下的房屋及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交还给原告阿勇。三、由原告阿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补偿人民币2000元给阿诗。
【评析】
本案系遗产继承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阿诗根据阿智的赠与所获得一半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阿智的遗产应由谁进行继承?
以欺诈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的赠与行为无效
阿智于2006年5月向房产管理局申请将其属于自己的房产加多其妻子阿诗的名同用,该行为为赠与行为。赠与是一种法律行为,须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赠与行为还必须意思表示真实。本案中,阿智虽然将自己一半的房产自愿赠与给其“妻子”阿诗,但阿智在申请书中所指的妻子,应是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所确认的合法妻子,而阿诗在未与阿星解除夫妻关系的情况下,以欺诈的手段,骗取阿智的信任,与其登记结婚从而获得阿智赠与其一半房产,属于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阿诗以欺诈方式取得阿智信任后进行结婚登记,从而使阿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的赠与行为无效。
阿智的遗产应由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被告阿诗在未与阿星解除夫妻关系的情况下,与阿智登记结婚,经法院判决确认,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重婚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因此,阿诗与阿智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阿智死后,阿诗当然不能作为合法继承人继承遗产。
鉴于阿诗对阿智的房屋没有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阿智的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于阿智生前没有父母子女,只有一个兄弟阿勇,为此,阿勇是阿智遗产的唯一继承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一方。因此,阿诗应返还非法所得的房屋给原告阿勇。
虽然阿诗不是阿智的合法妻子,但其与阿智共同生活期间,对阿智的生活起居、疾病治理等有一定的照顾,且阿智死亡后事亦由阿诗办理,在将房屋返还给原告阿勇后,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作出酌情补偿阿诗人民币2000元的判项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