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行为人并未患有任何精神病患,作为一个具有正常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明知自己吸食毒品后可能会产生短暂神志异常的情况,从而应该对自身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
2013年3月,阿军在公司的车间内吸食毒品后产生了兴奋感和幻觉,分别持铁铲、木棍、锄头等工具对厂区内的在建办公楼玻璃、财务室内的物品、门卫室、小轿车轮番打砸损坏,拿砖头、玻璃等扔向在场的公司人员及民警。随后,阿军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冲进车间后点燃该摩托车,致摩托车及该车间内的部分塑料半成品着火烧毁。经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7310元、被烧坏的物品价值27147元。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军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被告人阿军在车间内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又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阿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阿军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评析】
行为人因吸毒后产生神志异常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行为人对其实施的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1、行为人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时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是指14周岁以下的人犯罪,以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以外的罪行的情形。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3、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但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4、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但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
本案中,被告人阿军并未患有任何精神病,其服食冰毒后产生的短暂神志异常,与醉酒后的短暂神志异常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阿军作为一个具有正常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明知自己吸食毒品后可能会产生短暂神志异常的情况,从而应该对自身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这与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同样的类型,不能免除刑事责任,在定罪量刑上,不能适用普通精神病患者的有关规定。因此,被告人阿军在服食冰毒药性发作后实施毁物、放火等行为,导致公私财物有重大损失,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属于上述《刑法》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正是阿军的自愿吸毒行为,使其陷于神志异常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了犯罪行为,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故阿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