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电梯“咬人”的新闻层出不穷。电梯安全已经成为大家关注的问题。如果电梯上已经张贴警示标志,那么有人在上面受伤,商场还要承担责任吗?
之前在肇庆台湾城就发生过类似事故——一名小孩独自走上扶手电梯后不慎摔倒,被电梯夹板夹伤右手。该手扶电梯的所有权人已经在电梯上张贴安全乘梯须知和警示标志,所有权人能因此免责吗?小孩的监护人可以向他追偿医疗费用吗?
今天的星湖拍案就和大家说说手扶电梯的安全保障责任问题。
案情回顾 2017年2月17日,小翁在母亲刘某的带领下,来到了肇庆市台湾城(以下简称“台湾城”)游玩。期间,刘某带着小翁在公仔机处玩夹公仔,由于忙于兑换游戏机币,刘某没有注意到小翁在台湾城内自由走动并走上了手扶电梯。 在手扶电梯上,小翁不慎跌倒,被电梯踏板夹住右手的手指后哭叫。发生意外事故后,台湾城内的工作人员立即对小翁进行救助,随后小翁被送进医院治疗。 治疗期间,小翁家属共支付医疗费15518.7元。在2017年5月15日,广东谨正司法鉴定所受委托,对小翁进行伤残程度评定,认定小翁的致残程度为九级。
小翁的家属认为,台湾城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小翁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小翁家属以小翁名义将台湾城的经营者及物业管理者诉至端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小翁人民币180916.7元。
物业管理者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责任 端州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台公司是台湾城的经营者,及涉案手扶电梯的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宏德公司肇庆分公司是台湾城的物业管理者,负责对台湾城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养护管理以及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等。 法院认为,宏德公司肇庆分公司作为台湾城的物业管理者应加强场所内的安全管理,针对台湾城属于公共场所,人流较为密集的情况,落实好场所内的安全值守监控,及时制止原告小翁及其监护人刘某的不安全行为,但本案现有证据显示,宏德公司肇庆分公司并无履行上述安全管理义务。因此宏德公司肇庆分公司对涉案场所的管理存在一定的过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电梯所有权人未尽安全保障责任,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中台公司作为台湾城内手扶电梯的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对手扶电梯负有日常管理的义务,对乘坐手扶电梯的人员应承担安全保障责任。 首先,对于警示义务方面,虽然被告中台公司已在手扶电梯上张贴了安全乘梯须知和警示标志,但被告中台公司并不能因此可以免除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对于保护义务方面,被告中台公司作为手扶电梯的实际使用人应安排工作人员加强对手扶电梯的巡视,发现和制止意外事故发生,但被告中台公司并没有履行好该义务。 因此,被告中台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上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小翁的损害赔偿责任。
监护人失责是主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由于事故发生的时候,小翁年仅一岁七个月,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刘某作为小翁的法定监护人,在进入台湾城后,刘某没有用心细致地看护好小翁,未能尽责履行好监护责任,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刘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中台公司、宏德公司怠于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小翁母亲刘某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70%的责任,被告中台公司、宏德公司承担30%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中台公司及宏德公司共同向小翁赔偿人民币45139.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
肇法君有话说 对于电梯使用人而言,仅仅张贴安全须知及警示标示是不够的,加强对扶手电梯的巡视,有效制止意外的发生,才是真正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