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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法院:多元解纷化干戈,绘就善治好“枫”景

作者:管理员   信息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4-11-06   浏览次数:40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今年以来,怀集县新收诉前调解案件2279件,其中近5成案件成功化解,民商事案件总量较去年同期下降2.96%,全县“万人起诉率”首次下降。


如何做到?怀集法院这样绘就基层社会治理好“枫”景。


扩大朋友圈:

融入更多专业调解力量


金秋十月,夕阳的余晖洒在种植基地的稻田上,稻穗在微风中泛起层层金波,人们在丰收的喜悦中忙碌着,将一年的辛勤耕耘化作满仓的金黄。很难想象,几个月前这里大片农田缺乏基本养护、企业经营困难。


三年前,怀集县某农业发展公司为扩大种植规模向怀集县某银行借款200万元。后该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无法偿还到期本息,银行经多次催收未果,遂将该公司诉至怀集法院。这起农企与银行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委派给了特邀调解员黄活强进行调解。


时值春季,黄活强深知农业生产盈收的周期性,倘若因为纷争而错过春耕,则后续的本息偿还则更加难以执行,调解迫在眉睫。


但当黄活强摩拳擦掌准备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时,却被泼了一盆冷水——该企业态度消极,一再使出“拖”字诀,而银行觉得调解成功几率很小,更希望法院依法裁判。


时间不等人,“经营”是关键。黄活强当即向立案庭庭长梁有扩报告了相关案情,并决定与县金监局一起对该案件启动诉前联调。


黄活强和县金监局工作人员先是向银行阐明怀集县支持农业发展的系列政策、公司经营现状及判后执行难以一次性执行到位等情况,接着又向公司释法说理,指出涉诉对公司已经承接的订单、现金流及信誉都会造成严重影响,引导公司转变态度、积极应对。


最终,公司与银行达成分期付款一致调解协议,从起诉到调解结案,仅用时20天。


近年来,怀集法院进一步加强壮大多元解纷力量,挂牌成立多元解纷中心,与县司法局、金监局、人社局等5个职能部门建立了诉调衔接和多元解纷工作机制,在下帅乡、诗洞镇等偏远地区设立司法惠民服务中心,统筹联动各方资源和解纷力量,将快捷高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


深耕责任田:

将调解进行到底


今年以来,怀集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抓前端、治未病”工作理念,探索“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及时履行”矛盾纠纷化解模式,统一司法尺度,促进立案、审案与执行深度融合,把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全过程,让矛盾纠纷在诉前、在执前化解。


前不久,黎某身影又出现在怀集法院立案窗口,这已经不是她第一次就婚姻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早在2023年,黎某就曾以未尽到夫妻间抚养义务为由起诉丈夫林某,怀集法院依法判决林某需向黎某支付2.4万元抚养费,并在之后按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但案件执行却因林某可供执行款项只有700余元而陷入僵局。


如今,面对黎某此次起诉离婚,立案庭庭长梁有扩一时间犯了难。“离婚和抚养费执行两案高度关联,怎样才能最大化保护黎某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黎某是精神四级残疾的患者,梁庭长想到了运用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与执行法官邓月圆共同组织双方展开诉前调解,此外还邀请了县婚调委、村妇联干部和村委会工作人员到场协助,为现场调解营造释理说法良好氛围。


调解过程中,梁庭长和邓法官认真听取双方诉求,针对争议焦点,从法理、情理以及执行等方面与双方进行沟通引导。最终,黎某和林某达成了一致协议,并就该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林某也积极筹措款项,并当场向黎某支付2万元抚养费,困扰黎某的烦心事终于得以解决。


截至今年10月30日,怀集法院诉前调解成功率同比上升1.21%,履行到位率提升12%,新收执行案件数同比下降33.76%,执行到位率同比提升49.18%,执行到位金额达3.96亿元。


织密解纷网:

积极融入社会治理体系


“你们私下买卖农用地的行为是违法的。”冷坑镇政府工作人员向王某和陈某讲解了土地政策。


日前,怀集法院冷坑法庭践行“府院”“庭所”联动机制,联合冷坑镇政府、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土地纠纷案件。


2019年,王某向陈某购买了冷坑墟镇附近一块农用地,想等土地性质变更为建筑用地后在此建房居住。在迟迟未等到土地性质变更后,王某将陈某诉至怀集法院,要求其返还购地款及利息近25万元。


王某认为,既然案涉土地不能满足他的建房需求,陈某必须返还购买款或者置换一块建筑用地,保障他的建房权利。


而陈某则认为,案涉土地周边已有不少土地陆续变更了土地性质,案涉土地将来也有可能改变土地性质,不同意王某提出的要求。


冷坑法庭邱玉芳法官敏锐察觉到,案涉土地性质既是双方争议焦点也是案件调解的关键,于是当即联系了冷坑镇政府、冷坑镇综治中心、司法所、自然资源所等部门共同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登记材料显示,案涉土地就是一块农用地,你们私下买卖农用地是违法的。”冷坑镇政府工作人员开门见山说道。


邱法官接着又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阐明买卖农用地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双方合同实际为无效合同。


经过各方努力,王某与陈某最终认识到私自买卖农用地的违法错误。随后陈某向王某赔付了购地款及利息,王某也撤回了起诉。


近年来,怀集法院坚持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积极融入“1+6+N”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体系,4个基层人民法庭包片挂点19个镇街(乡)的综治中心,与辖区司法所、派出所、各类调解组织畅通对接通道,及时提供法律指导,用实际工作成效助力基层善治有为,让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更高、幸福成色更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