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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难”变“双赢”

作者:管理员   信息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4-08-13   浏览次数:65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李法官,下个月资金一回笼我就能偿还银行债务了,这极大地缓解了我的压力,真的非常感谢您。”某房产公司法人陈某如释重负般说道。

近日,端州法院成功调解2起涉案总金额高达4000万余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不仅为某房产公司化解了经营困境,还助力某银行及时回收金融债权。两案化解,实现“双赢”,法官是如何让纠纷成功化解的呢?




同一人不同案

“合并同类项”减诉累




某房产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商铺、商品房、车位等作为抵押担保,向某银行申请了2200多万元贷款,后因经营困难未能按时还款,被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清偿借款本息,以及实现相关担保物权。

承办法官李小青收到案件后,一看到被告陈某的名字和身份信息,便觉得很是“眼熟”:这不正是前不久另一起案件里的被告吗?

但在另一个案件中,陈某却是被告某装饰工程公司的法人,两家企业是什么关系?两个案件是否有关联?同一法人不同企业涉及的案件,有没有一并化解的可能?

带着疑问,李法官将两案卷宗放在一起对比查阅。

原来,某房产公司、某装饰工程公司均是同一法人陈某设立,某装饰工程公司为某房产公司楼盘进行装修设计服务,在相同时期内亦拖欠了某银行贷款1800多万。

两个案件总标的高达4000万元,数额虽大,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有相应的担保物,若能一并调解,则可以用最低的诉讼成本实现案结事了。

李法官致电双方当事人,进一步了解事情缘由、争议焦点。在沟通中,李法官得知陈某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也有还款意向,为减轻双方诉累,遂组织陈某和某银行前来法院一并调解,争取“一揽子”化解矛盾纠纷。




调解中再起争议

“对症下药”巧化解




调解当天,陈某一见到原告某银行方代理人,便积极表达了还款意愿,但也表示,迫于资金回转周期较慢,公司经营压力大,短期内无力一次性全额还款。

然而,听到陈某要宽限还款期限这一请求,银行方也面露难色:“我们也面临金融风险啊!你久拖不还,已经严重影响我们债权回收。要是还不了就尽快拍卖抵押物吧。”

“那怎么行?这样我公司就垮了!”陈某着急道。

某银行方态度强硬,反问道:“退一步讲,就算给你宽限期让你分期支付,你司已经经营困难,难道你就能确保履行吗?”

见双方又要再起争端,李法官连忙“支招”。

“据了解,某房产公司现在推出的楼盘在市场上反响和销量都不错,若贸然拍卖其商铺、车位来清偿债务,既影响其后续经营,又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对你们来说其实都不是好办法。”李法官“打断”双方的争论,娓娓道来。

这么一大笔资金,陈某欠款不还的时间越久就越是“夜长梦多”,随之而来的金融风险也难以估量。银行方的顾虑不无道理,但并非只有“判决+司法拍卖”这一解决方法

针对这一实际情况,李法官“对症下药”,从经营发展、诉讼成本、拍卖时长等角度全面分析利弊,引导某银行换位思考:“建房本就是个大工程,投入大、耗时长,想要陈某的房产公司短时间内就回笼资金并不现实。如果能让他分期还款,缓解他经营压力的同时,也能保证他持续履行还款义务。”

“是啊,如今楼市回温,公司的经营也越来越好,楼盘房子基本都售罄了,而且我们装修公司推出的定制装修服务也深受业主欢迎,手头上是有点能盘活的资金的,若你能多给我1-2个月时间,我可以立即先偿还一部分。”陈某再次表示还款诚意。

在法官的劝说下,某银行方态度缓和了许多,终于同意谈一谈分期还款方案。

见双方初步达成共识,李法官趁热打铁,引导双方最大限度“求同存异”,从宽限期、分期支付、本息计算方式、抵押物拍卖所得优先受偿等方面制定还款方案。

经过多次商量和修改,陈某、某银行对两起案件分别达成调解协议:由某房产公司、某装饰工程公司分两期偿还各自债务,在12月底前全部履行完毕。

4000万元纠纷一次性化解,是端州法院以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引领审判工作现代化的生动实践,兼顾了房产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权益,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降低了诉讼成本,也提高了维权效率。接下来,端州法院将坚持能动履职,更好平衡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在案件办理中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