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事人莫某某来到鼎湖法院莲花人民法庭,为案件承办人江法官送上“秉公办案,司法为民”的锦旗,对其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致以最真挚的感谢。
2014年6月26日,莫某某入职被告某公司处。2020年6月10日,被告认为莫某某事后补假的行为违反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办法》,属于旷工行为,向莫某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经协商后双方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协议》,约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10日依法终止,被告支付莫某某各类经济补偿金合计1240元。同日,莫某某向被告提交《员工离职申请书》并办理了离职手续,被告按协议向莫某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1240元。
2020年8月7日,莫某某以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莫某某支付赔偿金及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为由向肇庆市鼎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肇劳人仲案字〔2020〕61号仲裁裁决书,认为被告不存在违法解除莫某某的情形及莫某某的岗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据此驳回莫某某的仲裁请求。莫某某不服该裁决,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江法官在受理该案后,及时了解案件详情,积极收集、研究证据材料后,从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认为虽然被告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双方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莫某某在被告处的工龄为5年11个月,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679元,应得经济补偿金为22074元(3679元×6个月),被告向莫某某支付的1240元属于补偿金额畸低,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损害了莫某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判决被告某公司应向莫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540元(已扣除被告支付的1240元)。
被告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案件已执行完毕,莫某某顺利拿到了涉案经济补偿金。
这面锦旗不仅仅表达了当事人对法官付出努力的感谢,更代表着人民群众对法院司法为民的认可。下一步,鼎湖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审判执行主业,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以更大的决心、更实的举措推动工作,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