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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山青水绿天蓝的美丽中国贡献司法力量 ——人民法院司法护航生态文明建设综述

作者:乔文心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1-12-21   浏览次数:796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今年5月,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上,一群向北行进的亚洲象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无数照片、视频不仅记录着大象的一举一动,也将中国各地给予象群的关爱和保护传遍全球。

“离家出走”的亚洲象在中国境内受到“礼遇”,展现了中国大地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图景,也是中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的生动诠释。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司法是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承担着重要职责。近三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守正创新、担当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成为展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窗口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积极发挥审判职能,有力服务绿色发展大局

“被告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

2020年3月2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绿孔雀”公益诉讼案作出的一审判决,让濒危物种绿孔雀的栖息地免于被淹没的命运。这也是全国首例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是环境保护法“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的生动实践。

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全国法院受理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109544件,审结100300件;受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26184件,审结479206件;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166623件,审结141272件;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3024件,审结9706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329件,审结206件。

一系列具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严格落实绿色原则、坚持生态环境全方位司法保护的不懈努力——

“云南绿孔雀”案、江西三清山巨蟒峰案等,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收录,在国际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领域产生积极影响;河南法院审理废酸污染黄河支流案、上海法院审理“洋垃圾”走私案、广东法院审理垃圾处理厂违法倾倒垃圾案等,强化了环境污染的司法惩治;吉林、黑龙江法院审理“黑土地盗采破坏”案,确保珍贵自然资源依法合理利用;浙江法院审理违法经营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案,以司法手段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人民法院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服务绿色发展大局工作更加有力——

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典型案例,深化污染防治的司法指引。京津冀、长江黄河流域等地法院加大对辖区突出环境问题的司法治理,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明确生物种群及其生存环境司法保护的裁判规则。

江苏法院加大对捕捞、收购、贩卖鳗鱼苗“全链条”司法惩治,促进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恢复,服务长江十年禁渔。

服务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专题研讨会研究碳排放权交易纠纷司法规则,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化机制提供司法保障。山东法院探索“绿色执行”,将钢铁产能指标转移至高效率、低能耗企业,促进资源高效节约利用。

生态文明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人民法院不断拓展延伸环境司法职能,助力美丽中国建设转化为社会公众的自觉行动——

最高人民法院连续三年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发布首部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开展“司法护航美丽长江”活动等。各级人民法院在“六五环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法治宣传,营造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良好氛围。

创新环境审判机制,全面提升司法保护水平

“中国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的贺信对我国环境司法改革创新进行了积极肯定。

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深化司法政策顶层设计,环境司法裁判规则持续完善,环境司法机制改革日益深化,环境司法的专业化、专门化和体系化发展逐渐走向规范、成熟。

“方向准”才能“步子稳”。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完善环境司法规则,发挥宏观设计与引领功能,系统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的环境司法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意见,明确新发展阶段司法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任务要求;出台贯彻长江保护法实施意见、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意见等,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提供司法保障;配合民法典实施,修订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司法解释,发布26个环境资源审判指导性案例,出台长江、黄河生态环境保护会议纪要等司法规范文件,为各级法院提供裁判指引。

多地法院以民事诉讼法中的行为保全制度为基础,探索运用环境侵权禁止令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北京法院将慈善信托引入公益诉讼资金管理,福建法院推行“生态司法+修复保险”,推动生态修复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化、精准化。

随着人民法院环境司法机制改革日益深化,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基本形成,审判职能归口模式广泛推行,跨区划集中管辖及司法协作更加成熟,跨部门联动治理不断拓展,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加强。

——截至今年11月,29家高级法院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全国法院共设立2149个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先后设立南京、兰州、昆明和郑州环境资源法庭,探索专门审判机构建设新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归口至环境资源审判庭行使,进一步完善监督指导、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目前已有28家高级法院实行审判职能“三合一”归口模式,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探索涵盖生态修复执行的“四合一”归口模式。

——各地法院探索多元化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模式,不断深化司法协作机制。如黄河流域9家高级法院签署框架协议,湖北、河南、陕西三省高级法院开展环丹江口水库司法协作等,构建了不同层级的流域司法协作机制,不断探索跨域环境治理。

——最高人民法院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合作框架协议。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与政府部门、环保组织等搭建诉调对接平台,及时化解环境纠纷。四川法院与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局建立协作机制,为大熊猫国家公园提供司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贯彻“两山”理念座谈会,举办4期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培训班以及中西部环境资源法官培训班,创办“绿色发展论坛”,开展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优秀裁判文书、优秀业务成果评选等,有力提升了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专业能力。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司法研究基地作用,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积极合作,推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深度融合。

提升国际影响力,展示中国环境司法生动实践

人类是命运共同体,保护生态环境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和共同责任。

“设立新的环境保护目标应该兼顾雄心和务实平衡,使全球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公平合理。”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维护公平合理的国际治理体系提出倡议。

近年来,中国法院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多次组织和参加环境领域重要国际会议,努力为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提供司法方案。

什么是国际环境司法的“最大公约数”?

2021年5月26日至27日,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在云南省昆明市举行。来自27个国家最高法院、宪法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院长或首席大法官、大法官以及地方法院法官,国际组织代表和驻华使节共计160余人参加会议。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并推动通过《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明确了环境司法的“三大原则”“四大措施”“三个着力点”,在加强全球环境危机的司法应对方面,提出了司法解决方案。

2019年9月19日至20日,“新时代绿色丝绸之路”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在北京举行,集中探讨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司法合作,分享沿线国家环境司法经验成效,让“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国际联盟在司法领域更加坚固、牢靠。

一次次国际会议,一场场跨洋交流,中国法院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创新审判体制机制的经验,正在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更多的“中国智慧”。

笃行致远,砥砺前行。踏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人民法院将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以构建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为主线,以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为抓手,提升智慧司法水平为支撑,拓展国际合作交流为平台,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为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协同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强盛、中国美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