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
×××
本院已于2010年4月1日开始实行主动执行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主动执行。现将该制度的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主动执行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
1、本院一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上级法院二审、或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发生法律效力的移送本院主动执行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由本院适用一审程序经过再审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4、刑事案件中财产刑及附带民事判决部分的执行,行政案件中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的执行可参照适用。
二、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同意由本院对案件主动执行。同意由本院主动执行的,不需再办理申请执行手续,在裁判文书作出并生效后,由本院审判庭直接移送立案庭立案执行;不同意由本院主动执行的,在裁判文书作出并生效后,应书面提出申请。
三、在本院启动主动执行程序前,债务人已经自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法院或者到法院明确告知并记录在案,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四、对于同意由本院对案件主动执行的,不应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选择向其他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提出管辖权异议,按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二O××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