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广东省行政辖区的诉讼标的额在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广东省行政辖区的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案件(不含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和设计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
3、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不含端州区、鼎湖区辖区600万元以下争议案件);
4、属于本院管辖的破产案件;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6、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终局裁决)案件;
7、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案件;
8、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由本院一审的案件;
9、其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4、其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行政案件:
1、海关处理的案件;
2、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不含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
3、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的案件;
4、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5、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四、国家赔偿案件
1、申请确认本院及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案件;
2、申请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
3、申请本市基层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
4、不服市政府、市公安局、市检察院的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
请求行政赔偿的,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没有其他诉讼请求,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向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