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诉讼服务 > 诉讼指南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立案指引

作者:管理员   信息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6-09-05   浏览次数:1235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本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本院提起刑事公诉,统一由本院立案庭依法进行立案审查或登记。

 

    一、起诉条件

    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要有明确的被告;(3)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

    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

 

    二、立案程序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状,原告为自然人的,应在起诉状上签名,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盖章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原告对自己所提交的证据,应进行分类编订,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内容作简要说明,同时附上证据目录,并盖章签名及写明提交时间。

    经审查发现起诉状书写不符合格式规范要求,或者未按要求提供起诉状副本的,告知原告补正,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2、立案审查

    对民事、行政起诉,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刑事自诉,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执行异议之诉,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预交费用

    立案庭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即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应在七日内按通知书载明的缴费方式预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不预交或不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4、送达诉讼文书,排期开庭。

 

    三、举证要求

  (1)当事人起诉应当提供下列证据,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

    A、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证据的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当提交经过当年年检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事业单位应当提交事业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原告的,还须提供其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工商查询资料等。所有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B、证明民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C、确认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D、其他应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2)外国、港澳台当事人提交法院的诉讼材料需要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的主要有:

    A、用于认定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国籍身份、资格证件。包括护照、居民身份证、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的复印件(原告在起诉时提供)。

    B、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的文书,一般指授权委托书。

    C、认为需要办理证明手续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诉讼证据,一般包括境外证人的证言、当事人的案情陈述、书证、国外有关政府机关登记的文件等。当事人表达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书。包括离婚意见书、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