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应在上诉期限内,将上诉状递交给一审法院案件原承办人或书记员,同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2、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领取《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于次日起七日内,到指定银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3、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原上诉人再行上诉的,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4、上诉人在预交上诉费期限内申请缓、减、免交上诉费的,上诉人应将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递交一审法院案件原承办人或书记员,以便一审法院将案件移送我院处理。
当事人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减、免交,或者虽然申请但未或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