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吴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1月22日,吴某某与家人从湖北返回广东河源,几天后发现身体不适,医院初步检查虽未确诊感染新冠病毒,但告之需隔离观察。当日社区工作人员到吴某某住处,再次告知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吴某某无视隔离要求,继续经营披萨店。2月7日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造成10人医学隔离,87人集中隔离。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疫情防控期间,吴某某拒不执行卫生防控措施,造成多人隔离的严重后果,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李某某寻衅滋事案
1月26日,李某某因不合理诉求无法满足,在广州某医院住院部,使用带针头的注射器挟持1名护士20分钟,严重干扰医疗秩序。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疫情防控期间,李某某在医疗场所胁迫医护人员,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三、黄某某编造虚假信息案
2月9日,黄某某因酒后出现呕吐、咳嗽症状到医院就诊,因不满治疗方案,谎称近期曾在疫区武汉居住一周,致使卫生医疗部门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将黄某某医学隔离,对黄某某经过场所关闭并进行消毒处理。调查核实期间,黄某某仍谎称从武汉回来,直至公安机关查实后排除黄某某到过武汉。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编造疫情虚假信息,引起公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已构成编造虚假信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四、莫某某编造虚假信息案
2月14日深夜,莫某某无聊生事,拨打120急救电话,先后两次谎称莫某感染新冠肺炎病死、郑某感染新冠肺炎要求救治,造成当地公安、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连夜启动紧急应对措施,派出救护车救治,并赴多地排查核实。
廉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莫某某编造虚假的新型冠状肺炎信息,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已构成编造虚假信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五、韩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
2月9日晚,韩某某酒后驾车路经高速公路出口处疫情防控体温检测点时,拒不配合检测,对防疫工作人员恶语相向,并下车殴打维持秩序的民警,致对方左肩关节脱位。经检测,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96 mg/100ml,属于醉驾。
德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某在高速公路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对其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