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提要
行为人以谋利为目的,居间介绍、协助他人收购穿山甲,应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争议焦点
居间介绍收购穿山甲,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薛某、吴某龙等经密谋,由薛某从印度尼西亚购入一批穿山甲死体,通过非法方式走私入境。陈某安以谋利为目的,介绍杨某某向吴某龙等购买上述穿山甲死体。同年3月2日,陈某安陪同杨某某验货。次日,陈某安陪同杨某某向吴某龙等购得穿山甲死体20余箱(合计达80只以上),重747千克,成交价格41.7万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安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陈某安在共同犯罪中实施了介绍杨某某与卖家联系、陪同验货和交易等行为,是从犯。据此,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陈某安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食用野生动物存在引发人类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巨大隐患。本案裁判依法严惩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向社会传递司法机关惩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定决心,对形成重视野生动物保护的社会氛围具有积极意义。
对话法官
小编:什么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周卫英: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小编:本案如何认定行为人涉及的罪名?如何界定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
周卫英: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该罪名为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如果同时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则同时适用,若仅实施其中一种或二种行为则选择适用。本案中,陈某安介绍他人收购、陪同他人验货、交易,共同实施收购行为,故认定陈某安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陈某安在本案中主要实施的是介绍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小编: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是否有新的法律法规?
周卫英:今年2月刚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