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矿产资源 “矿霸”获刑25年
11月29日,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郑燕波等23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受贿罪、行贿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郑燕波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2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起,郑燕波负责打击潮安区登塘镇辖区内非法采矿、非法取土等违法行为。期间,郑燕波利用职权及影响力,以提供金钱利益或者不法势力支持作为手段,纠集、拉拢了一批刑满释放人员以及社会闲杂人员,在登塘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郑燕波为首,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层次结构分明、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长期对当地的非法采矿行业实施垄断、控制,攫取巨大的经济利益,造成大量的矿产资源流失和破坏,损失价值达175万余元。该组织还实施了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行贿、受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以郑燕波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郑燕波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各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等社会各界群众300余人旁听了宣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串通投标
主犯获刑17年
11月28日上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周青等15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串通投标罪、诈骗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张周青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得假释;其余14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周青及同案人洪某泉(已死亡)为牟取非法收入,于2012年5月9日及2013年3月12日成立汕头市某酒业有限公司、汕头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先后纠集有前科劣迹的蔡伟儿、洪哲通等人在汕头市金平区岐山街道一带区域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张周青及洪某泉为组织、领导者,蔡伟儿、洪哲通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高利放贷、暴力催收、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手段非法聚敛钱财,并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中张周青组织、领导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主犯,依法应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该组织所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和串通投标罪的全部罪行予以数罪并罚。潮阳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地位和作用、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长期把持村小组非法牟利
主犯获刑16年
11月27日,茂名高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苏真发、苏永文等12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苏真发、苏永文有期徒刑十六年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7年起,苏真发在担任高州市石仔岭村委会治保主任兼民兵营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及自己的影响力,帮助其“媒人仔”苏永文长期当选石仔岭村委会苏屋村村民小组组长,同时推荐自己的亲属当选为苏屋村村干部,长期把持基层组织苏屋村村民小组,并形成了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牟取非法利益,该组织打着维护苏屋村集体利益的旗号,以聚众哄闹、阻拦施工、拉泥堵路、语言恐吓、上门滋扰等手段干预苏屋村、邹屋村周边企业、村民建房等事务,多次实施威胁恐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勒索金额共29.72万元。苏永兴还伙同刘均海、程树芳等勒索村民、商户共29万元。当地群众、商户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不敢举报、控告,致使很多商户、企业不敢在当地落户经商,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苏真发、苏永文等人结成稳定、人数较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营商环境和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予严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40余人旁听了宣判。
持枪作案致多人伤亡
主犯获刑20年
11月22日,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苏国荣等39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窝藏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苏国荣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其余38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开始,苏国荣纠集、拉拢社会闲散人员和违法犯罪前科人员,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赌博、故意毁坏财物等一系列犯罪活动。2008年4月,苏国荣因犯故意伤害罪、窝藏罪、赌博罪获刑七年。苏国荣刑满释放后,再次网罗旧部、招揽新人,以罗定市罗城镇、生江镇为中心,势力迅速扩展至罗定市龙湾镇、连州镇、黎少镇等,逐步形成以苏国荣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长期对罗定市黎少镇及邻近区域的地下赌场实施垄断、控制,插手当地建筑行业的经济纠纷,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贩卖毒品、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且使用枪支等作案工具,致1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以苏国荣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苏国荣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各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