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 庆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摇珠选定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公告
(2026)粤12委鉴字第2号
根据粤高法发[2009]8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细则》第九条的规定,本院定于2026年4月9日10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对以下司法委托事项进行摇珠程序选定评估机构:
序号 | 案号 | 委托事项 | 委托类别 |
1 | (2026)粤12委鉴字第2号 | 为(2025)粤12民终893号、(2025)粤12民终1474号两案审理需要,需要共同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依法摇珠选定审计机构对佛山市嘉实铝业有限公司与肇庆市键设铝制品有限公司之间在财务、资产、业务、人员、机构、场所等六个方面是否存在独立性进行重新审计; (二)对肇庆市键设铝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银行肇庆四会国际玉器城支行(44050170724100001211)银行账户、农业银行四会大沙支行(44650201040012038)银行账户、广东四会泰隆村镇银行高新区支行(44620040201000000082)银行账户和魏勇广东四会泰隆村镇银行高新区支行(6235350040820055)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账户的全部收支进行审计,是否存在佛山市嘉实铝业有限公司损害到肇庆市键设铝制品有限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对肇庆市键设铝制品有限公司自 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 日(以下简称本期)与客户的往来账(包括本期发货金额、本期回款金额,以及截止到2025年10月31日的所有客户的应收账款的余额进行审计),查明客户的货款的去向,以查明吴影兰或第三人转款据为己有的具体数额,是否存在佛山市嘉实铝业有限公司损害肇庆市键设铝制品有限公司利益的情形。 基准日为:2024年2月23日至2025年10月31日 | 会计审计 |
特此公告。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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