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宁县弘宇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本院受理广宁县弘宇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弘宇公司”)破产清算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弘宇公司破产清算案选定管理人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本次自愿报名的破产管理人须为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本案参考一级管理人摇珠规则进行,但不占用全省一级管理人轮候名额。
(二)请自愿参加摇珠的管理人根据本公告公示的债务人信息认真、全面、深入核查自身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回避情形。不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管理人,可按本公告要求提出书面报名(申请书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备注联系人、电话、确认经过自查无回避情形)。书面报名材料需在预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函至本院民三庭(以法院签收时间为准)。
二、债务人相关情况
根据弘宇公司相关资料显示:该公司于2012年11月23日经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223058502193F,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陈国波,注册地址为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南街街道中华中路32号弘宇世纪广场C区(原朝阳西路)CDE幢首层9号商铺,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桥梁工程,市政工程配套服务,房地产开发,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以上凭相关许可证书经营)。物业管理;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材料、汽车配件、普通机械及配件、木制品、工艺品、日用百货;以自有资金投资实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弘宇公司开发建设的弘宇·世纪广场分二期进行,首期为弘宇世纪广场C区(回迁楼),二期弘宇·世纪广场A区,未开发其他项目。项目一期已经全部办好住宅及商铺不动产权属证,二期已售的住宅及商铺已完成交付手续,部分已售物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地下停车场尚未验收。
弘宇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截至2024年12月弘宇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为690359731.84元,负债总额为656535758.71元,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33823973.13元。据弘宇公司陈述,公司在2023年年初停业,大部分职工已经遣散,部分工人工资或补偿金尚未结清;截至2025年3月12日,弘宇公司欠税本金12158466.19元,滞纳金9682117.23元,合共21840583.42元。
三、报名截止时间:2025年10月28日17时30分。
邮寄地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三路2号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摇珠日期:2025年10月31日上午10时
摇珠地点: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
联系人:林助理 联系电话:0758-2786144
特此公告。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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