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定于2018年2月1日上午10时整在本院四楼第11审判庭对如下司法委托事项进行摇珠选定司法委托评估、鉴定机构活动:
1、摄影器材:佳能相机DS126211一台、佳能EFS18-200mm镜头一只、佳能EF72mm镜头一只;
被执行人敖某某的手机三台(NOKIA8800滑盖手机、NOKIA6030黑色手机、NOKIA1108蓝色手机);胡某某的手机贰台((NOKIA7280、NOKIA2650);韦某某的手机三台(NOKIA2300蓝色手机、NOKIA6230灰黑色手机、PHILIPS9@9F翻盖手机)。
2、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的位于肇庆市蓝塘四路1号海伦堡花园3座1305房不动产【建筑面积136.96㎡,房产证号0100082684,他项权证号0100034459,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
3、申请人吴某某认为《公司章程修正案》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申请鉴定上述笔迹是否为其本人的签名。
相关公告信息可在“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gdzqfy.gov.cn/)”上查询。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