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法院在审理金融借贷案件中发现,近年来,四会市农商行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增幅较大,部分借款人下落不明或故意躲避送达,导致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延长了案件审理周期,降低了审理效率,也不利金融机构的权益保护。为此,四会市法院向该行发出司法建议——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并确认其法律责任,得到了该行积极回应。
根据省高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四会市法院以此为契机,建议四会市农商行将送达地址确认程序前置至合同签署阶段。
近日,四会市农商行统一制作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在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时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作为合同的特别附件,明确借款人、担保人送达地址,若出现无人签收、拒收、退回等情形,包括金融机构、法院、仲裁机构等相关文书仍视为已送达。该举措不仅保障了合同守约方的权利,也对违约方形成更强的约束力,并且大大减轻法院的送达成本,缩短办案期限,提高了金融案件的诉讼效率。
建议金融机构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送达地址,明确法律责任,是四会市法院化解“送达难”及推动繁简分流的一项创新举措。下一步,四会市法院将与人民银行、当地金融局等部门积极磋商,争取将该项举措向辖区所有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铺开推广。
(根据四会市法院提供的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