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公益诉讼人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封开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国土资源监督一案,并当庭判决被告封开县国土资源局需依法履行职务使被破坏的土体恢复到耕种条件。
2014年8月,封开县国土资源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莫某存在擅自毁坏耕地的行为并派员到现场进行制止。后来经过调查鉴定,发现该行为属于无证采矿,且被破坏的耕地面积达12.965亩,封开县国土资源局马上责令莫某立即停止非法采矿活动并把被破坏的耕地恢复原貌。然而,封开县国土资源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后没有认真落实执行措施。自通知书作出后一年多的时间,被破坏的12.965亩耕地仍处于无法耕种状态。
由于封开县国土资源局没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使被破坏的耕地恢复原种植条件。2016年9月27日,封开县人民检察院向封开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其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将被破坏的土地恢复到耕种条件。在经该院履行诉前程序督促履职后,封开县国土资源局仍未对被破坏土地进行复垦验收工作,封开县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向鼎湖区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被告封开县国土资源局答辩认为,在发现莫某的违法行为后,已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采矿活动,撤走机械等设备并向违法当事人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立案查处,但当事人拒不执行被告发出的停工通知书,导致毁坏耕地面积不断扩大。至于被告未作出书面的验收报告的原因是,该项目不属《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中的生产建设项目,因此,无需编制复垦方案。
鼎湖区法院在庭审中听取双方的诉辩意见,经依法审理,当庭对该案进行了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决:确认被告封开县国土资源局对莫某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限被告封开县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天内,对莫某违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使被其破坏的土地恢复原种植条件。宣判后,被告封开县国土资源局表示服判,不上诉。
本案不仅仅成为肇庆市首起行政公益诉讼案,更体现了肇庆两级法院在本土环境保护中的司法保障作用。事实上,从2013年以来,肇庆两级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保护、保护优先、注重预防、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依法履行环境审判职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资源权益。
此外,本案的审结有效地弘扬了法治精神、促进了行政部门依法履职行政,开启了肇庆公益行政诉讼的通道,对肇庆法院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根据鼎湖法院、本院行政庭提供的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