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宁法院在审理涉及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利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一些涉案当事人在办理房地产买卖合同、家庭析产等公证后,没有及时到行政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而陷入诉讼纠纷。引发此类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强,对公证和物权变更登记的效力认识不够,而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后未能尽到必要的告知和提醒义务,给当事人涉诉留下了隐患。对此,广宁法院向广宁县公证处提出了司法建议,一是按照《公证法》相关规定,明确告知申请涉及房地产买卖合同、家庭析产等公证的当事人,在办理公证后应当及时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二是提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义务的明确期限,以及一方不履行产权变更登记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广宁县公证处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改进措施:一是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明确告知申请涉及房地产买卖合同、家庭析产等公证的当事人,在办理公证后应当及时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二是做好释法答疑,提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义务的明确期限,以及一方不履行产权变更登记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根据广宁法院提供的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