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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法院发布环境资源保护十大案例

作者:管理员   信息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0-06-05   浏览次数:1713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守护绿水青山,促进绿色发展。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更高水平的法治肇庆、文明肇庆、美丽肇庆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肇庆法院一直在行动。

今天是“世界环境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教育引导群众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携手共建美丽中国。


一、梁某华诉某某陶瓷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30日起,梁某华承租邻近某某陶瓷公司的17.5亩土地用于种植青枣、火龙果、香蕉等农作物,后来其种植的农作物出现叶变黄、干枯不生长问题。梁某华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收到高要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调查报告》:果树新生长点干枯发黄、萎缩是受到气相硫化物、氟化物污染影响所致。因此,梁某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陶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调查报告》认定梁某华承包土地上农作物受损的原因之一是受到气相硫化物、氟化物污染。经环保部门调查监测发现,陶瓷公司排放的污染物中确实含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认定某某陶瓷公司的排污行为与梁某华承包土地上的农作物受损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陶瓷公司赔偿梁某华经济损失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环境污染侵权民事纠纷,受害人在农作物遭受环境污染侵害时毅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最终得到法院支持,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依法保护,同时引导企业在经营时注重保护生态环境,起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某陶瓷公司、郭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某陶瓷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等人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雇请工人采取人工及机械方式在承租的三处农用地处对土地进行平整,并搭建钢架结构仓库,其中部分地块采用水泥沙石铺设硬底化。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土地在性质上属于农用地,陶瓷公司及郭某在没有获得转用审批和施工许可的情况下,对涉案土地进行建设施工并搭起厂房,导致土地的耕地耕作层完全被破坏,且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较大,陶瓷公司及郭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法院判决:某陶瓷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郭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不少工厂向郊区转移,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日趋突出,导致土地沙化、土壤肥力消失甚至洪涝干旱等问题发生。此类违法行为无视国家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法规,严重破坏生态,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法院对此类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效遏制此类犯罪发生,有助于保护农用地和农村、农民合法权益,提升企业和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三、广东某生物科技公司诉端州区政府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5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对广东某生物科技公司涉嫌“向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立案调查。调查发现,该公司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厂内的生活废水经化粪池沉淀后顺流至过境公路边的水渠,西面厂界外1米臭气浓度超标,遂函告端州区政府,建议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同年11月,端州区政府在立案听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生物科技公司属于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责令该公司立即关闭。某生物科技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生物科技公司位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确实存在排放超标污染物的事实,属于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应予关闭。端州区政府查明事实后,向某生物科技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组织了听证并听取陈述和申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法院判决:驳回某生物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场持久战,污染项目的危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建设项目的建立时间不能成为其排放污染物的特权卡,更不能成为其躲避污染整治的挡箭牌。


本案中,某生物科技公司虽然在被划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之前已经建成,但其超标的排放污染物的事实持续存在,若不进行拆除或者关闭则可能会继续生产排放污染物,对水体产生影响,政府依法整治环境污染的行政行为符合保护环境资源,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法律基本精神,司法应予支持。


四、高要区检察院诉大湾镇政府不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


公益诉讼人高要区人民检察院在对辖区内土地污染情况进行摸排过程中发现,大湾镇政府在大湾镇大田第三经济合作社山地进行生活垃圾填埋作业时,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总磷、氨氮、粪大肠菌群、臭气浓度超标,对周边的大气、水、土壤环境造成污染,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大湾镇政府未能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处理职责,应对案涉垃圾填埋场及时作出行政行为,解决其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高要区大湾镇政府不当履职的行为违法,判令其对上述山地的生活垃圾填埋场作出行政行为,解决该垃圾填埋场造成的污染问题。


典型意义


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作为宪法规定的监督机关,对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具有监督职能,在履职过程中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可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监管职能,及时整治环境污染,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积极作用,也可以切实提高行政部门和执法人员的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

 

五、曾某仪、李某福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09年5月至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曾某仪、李某福成立端州区某某五金加工部,在没有经过环评审批及验收,也未配备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铅、铬、镍、砷等污染物的废水直接排放。经环保部门检测,其中设备总铬浓度分别超标11.82倍、171.8倍、12.22倍。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仪、李某福犯污染环境罪,向端州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仪、李某福无视国家法律,在没有取得排污许可、没有配置环保设施的情况下,生产加工五金配件,超标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有毒物品,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仪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李某福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民群众健康幸福生活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履行审判职能,依法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守护绿水青山。本案中,被告人因经营五金生产加工店向自然环境中超标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有毒物品,持续时间长,严重污染环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力打击了生态环境的污染行为,对推动当地小五金生产加工企业做好环保审批、排污许可以及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六、卢某芬滥伐林木暨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至9月,被告人卢某芬以94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封开县罗董镇某村林木,随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砍伐,并运往封开县某木业公司出售。经鉴定,被砍伐林木面积共112.9亩,采伐蓄积403.2736 立方米,复绿(造林)费用需21371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芬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他人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卢某芬的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外,根据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人卢某芬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卢某芬应支付造林生态修复费用21371元用于修复上述山场的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个人利益驱使下,许多人对“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意识普遍缺失,无视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政策,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人民法院在依法严惩犯罪的同时,判令被告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重,更有利于保护环境资源和公共利益。


七、黄某达等污染环境、行贿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达在经营某灯饰公司过程中,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灯饰公司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未获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经营,因污水处理设备多次出现问题导致废水总铜、总锌、总镍等“危险废物”浓度超标。


此外,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期间,高要区环保部门以及公安机关调查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案期间,被告人黄某达多次向有关部门负责人行贿,行贿金额达数十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灯饰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达作为污染环境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黄某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法院判决:某灯饰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黄某达犯污染环境罪、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法院对单位犯罪的企业处以较重罚金的同时,还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负责人刑事责任,坚决处以实刑,并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这是从经济上有力打击犯罪,引导民营企业依法规范经营,也在告诫企业要守住环保这条底线,表明了法院坚定依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守护绿水青山的决心。


八、广宁县潭布镇人民政府诉杨某兰资金返还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日,杨某兰擅自在潭布镇社岗村开工建设无名小作坊冶炼金属,生产过程产生废水、废渣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严重影响群众日常生活。原告广宁县环境保护部门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杨某兰处以150000元的罚款。


同年3月,原告委托肇庆市某工业环保公司运输及处理污泥和含水废渣,并聘请工人清理废弃物,共支付污泥处理费43250元,人工等费用3065元,合计46315元。杨某兰至今未支付垫付的污染物应急处置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结合原告主张的事实与法律关系,案由应定为资金返还纠纷。被告杨某兰应对支付代处置单位的费用承担赔付义务。


法院判决:被告杨某兰向原告广宁县潭布镇政府支付污染物应急处置款46315元。


典型意义


环境污染防治刻不容缓,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一直在路上。本案表面上是资金返还的民事纠纷,追根溯源,实质上是因环境污染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的代履行而引发的后续问题,是“污染者治理原则”与“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原则”的法意的叠加体现。


案件中,法官依法判决污染行为责任人支付应急处置款,从法律上确认了污染行为责任人的义务,发挥了示范作用,起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九、聂某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5日,被告人聂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罗某桂等人负责驾驶抽砂船到四会市绥江河道非法抽取河砂,以每立方米46元的价格销售给某建材环保公司。经统计,非法采砂429船,开采数量55770立方米,总价为人民币256542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人员非法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聂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查获的作案工具采砂船一艘,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聂某清退的违法所得2591111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是加大重点行业领域治乱力度,全面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化解私挖滥采各类风险,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的重要举措。


被告人聂某长期非法开采沙石,给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肇庆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有力地震慑了犯罪,维护了国家和集体利益,对促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十、陈某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1997年,被告人陈某才在四会市非法猎捕或收购保护野生动物,将所猎捕和收购的保护野生动物一部分出售给他人食用、一部分将其杀害后用于浸泡动物浸酒出售。2019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现场搜获浸泡有保护野生动物的浸酒84瓶及保护野生动物一批。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才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才犯非法猎捕、杀害、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全国人民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知更加深刻。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法院依法惩处涉野生动物犯罪,体现了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饮食观念,从源头上保障野生动物生存,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